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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添加时间: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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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3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受委托的组织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本领域现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梳理,实行动态管理。未公布的行政检查项目不得实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检查逐利、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意见》规定,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有行政检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次数限制。如能合并检验,则不得重复检验;可以联合检查,不可以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监管手段,不得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企业行政检查原则是属地管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远程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

《意见》要求,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快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开放平台,打破壁垒。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各类抽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令其及时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监督曝光。

《意见》强调所有地区、所有部门都应该服从中央的规划、省负主责、各市县要注重落实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大力推进工作落实,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管理作为政府监管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过度检查执法扰民,又要保证必要检查的有效实施,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和问题要报送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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